2023年度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支持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發展政策申報指南
為支持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功能平臺發展,依據《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財預?[2019] 15號)《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滬虹商管 [2019] 95號)《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關于支持功能性平臺發展的政策意見》(滬虹商管〔2022〕22號)等,制定本申報指南。
一、支持對象
虹橋國際中央法務區(以下簡稱“法務區”)以虹橋匯T9為主要載體,并覆蓋東至七莘路、南至滬青平公路、西至嘉閔高架、北至天山西路的商務區核心區3.7平方公里。
上海市虹橋商務區專項發展資金對法務區的支持對象為經認定的平臺運營企業、入駐平臺的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等(簡稱“申報主體”),主要包括:
(一)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及分所、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公證、司法鑒定等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
(二)境內外知名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在法務區設立的業務機構;
(三)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體等法律服務新業態;
(四)其他有利于法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或加強國內外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
二、支持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包括租金補貼、開辦資助和專項補貼。
(一)租金補貼
1.入駐虹橋匯T9的租金補貼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方米3.5元(實際租金不足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租金補貼),給予三年租金補貼。具體分類包括:
(1)對引進的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境內外知名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在法務區設立的業務機構,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國際類、國家級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行業協會,按照合同租賃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平米(含)。
(2)對引進的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省市級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行業協會,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法律服務機構,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體等法律服務新業態,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務區產業集聚度、品牌顯示度的組織或機構,按照合同租賃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500平米(含)。
(3)對于引進的承擔重要服務功能的國家級或地區級功能性機構和組織,經認定后“一事一議”。
2.入駐法務區3.7平方公里(除虹橋匯T9)其他區域的租金補貼標準: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方米1.5元(實際租金不足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租金補貼),給予三年租金補貼。具體分類包括:
(1)對引進的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境內外知名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在中央法務區設立的業務機構,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國際類、國家級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行業協會,按照合同租賃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平米(含)。
(2)?對引進的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省市級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行業協會,按照合同租賃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500平米(含)。
(3)對引進的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上的法律服務機構,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體等法律服務新業態,其他有利于中央法務區產業集聚度、品牌顯示度的組織或機構,按照合同租賃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平米(含)。
租金補貼經認定后,按年直接補貼至入駐企業或機構組織。
(二)開辦資助
1.入駐虹橋匯T9機構和企業,符合法務區認定標準的,實際資助金額以機構和企業開辦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資助最高額人民幣150萬元。
2.入駐法務區3.7平方公里(除虹橋匯T9)其他區域的機構和企業,符合法務區認定標準的,實際資助金額以機構和企業開辦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資助最高額人民幣50萬元。
開辦資助經認定后,一次性補貼至入駐企業或機構組織。
(三)對先期載體虹橋匯T9運營方的支持
1.租金補貼:提供公共活動場所,用于共享會議和辦公空間、公共設備、公共展覽展示空間、舉辦商務或公益活動場所等,按照實際使用的建筑面積給予三年租金補貼;在三年補貼期內,使用面積發生調整的,相應補貼據實調整。補貼標準為按建筑面積每天每平方米3.5元,最高不超過先期載體總面積的10%,按年直接補貼至平臺運營方。
2.開辦資助:實際資助金額以平臺運營方開辦成本支出50%予以核定,最高150萬元人民幣。開辦資助經認定后一次性補貼至平臺運營方。
3.專項補貼:對平臺運營方的實際運營服務情況,經評估合格后,每年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專項補貼。實際補貼金額根據平臺運營方綜合貢獻度情況計分取值,綜合貢獻度包括入駐T9機構或企業的引進法律服務機構數量、引進機構能級、提供專業服務等。
三、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
(一)申報條件
1.申報主體為企業的,應當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征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已入駐實際開展業務活動;申報主體為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和有關組織的,應依法注冊登記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注冊文件,并已入駐實際開展業務活動。
2.申報主體持有物業業主(功能性平臺業主)或項目運營主體簽訂的三年(含)以上租賃合同,重點保障項目可一事一議。
3.申報主體應當誠信守法、信譽良好。
4.申報主體為平臺運營方的,平臺應取得管委會認定;申報主體為機構組織的,應取得上級組織委派或授權。
5.其他經認定的條件,詳見下表。
認定申報條件表
(二)申報材料
1.《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功能性平臺專項發展資金申請表》;
2.外國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須提交司法部核發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上海市代表處執業許可證;港澳臺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須提交上海市司法局核發的港澳臺律師事務所駐上海市代表處執業許可證;
3.境內外知名仲裁機構、商事調解機構在法務區設立的業務機構,須提供設立機構主管部門核發的登記證;
4.律師事務所,須提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法務區內的納稅證明復印件;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總所、分所,還須提供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省級律師協會頒發的優秀證書;
5.司法鑒定機構,須提供司法鑒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法務區內的納稅證明復印件;公證機構,須提供公證機構執業許可證、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法務區內的納稅證明復印件;
6.國際類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須提交中國駐所在國領事館簽證的中英文對照的機構法人證明;國家級、省市級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行業協會,須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級機關或工作指導機關批準文件等;
7.法律科技公司、法律媒體公司,須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上一年度法務區內的納稅證明復印件,服務企業或律師事務所名單;
8.租賃合同;
9.申請開辦資助(含辦公支出、器材添置、推介推廣、培訓咨詢、市場調查等)的,應提交開辦費用清單并附第三方審計報告;
10.虹橋匯T9運營方、入駐虹橋匯T9的法律服務機構和企業(功能性機構除外),應提交三年業務發展計劃書(含工作方案、預期規模、預期目標、經營業績等內容);
11.運營方申請公共活動及服務場所補貼應提供公共活動及服務場所功能布局平面圖、使用規則文件以及相關面積證明材料;
12.其它與申報相關的材料。
四、申報材料的形式要求
1.在線提交的電子材料須為PDF格式,單個文件不超過5M,可提交多個文件。
2.申報材料需經申報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申報主體公章。(申報材料不退還)
3.申報材料需經閔行區業務(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到受理地點提交書面申請(蓋章件)。
五、申報流程
1.單位申報:申報主體登陸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官網(http://www.shhqcbd.gov.cn)專項發展資金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注冊并上傳相關申報材料。
2.受理初審:由閔行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項目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規性以及是否重復享受市區財政資金扶持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意見通過信息系統上傳。
3.項目評審:2023年5月下旬、7月下旬,管委會會同市有關部門、閔行區政府等相關部門組織評審。對評審過程中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項目,可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咨詢和輔助服務。通過評審的項目進行公示;未通過評審的項目通過信息系統退回至申報主體。
4.項目批復:通過評審且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核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管委會會同閔行區政府下達項目批復意見。
六、項目管理
1.績效評估。本申報指南所涉及的補貼項目由閔行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跟蹤監督,并根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估工作。
2.審計監督。扶持資金按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加強監督、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使用管理,接受相關監督部門的審計監察,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七、附則
1.本申報指南由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2.本申報指南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者本市頒布新政策,則按相關規定執行;如遇個別行業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管委會將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調整行業扶持標準和政策,并以申報指南形式發布。對已享受其他市級或者區級財政扶持政策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3.本申報指南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八、特別聲明
申報主體必須確保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得虛假申報,違者須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虹橋國際中央商務區管理委員會
2023年4月11日